新春回娘家的日期傳統上有多種說法,有人說是農曆正月初二、初三或初六,也有人說是正月十一日(請女婿)或十二日(女兒回家),但目前台灣的情況大多以初二回娘家較為常見。一般較少在除夕及初一,因為某些人認為這樣會導致娘家貧窮,若非得在這天回,可以帶一桶食用油回家,取「油(遊)來油(遊)去無准算」(台語)的諧音,意思是這次女兒不算數,這可說是民間破解禁忌的妙方。
亦稱為歸寧、回門。因為女兒已出嫁,如同外人所以也稱「做客」。1897年(光緒23年)刊行的《安平縣雜記》:「(正月)初六日,婦人均往父母家歸寧,俗名做客。」,但現在一般都在正月初二。這天娘家須派兄弟或子姪到女婿家「搬請」、「帶路」,以表慎重之意,傳統習俗上娘家第一年會請女兒的兄弟到夫家接送女兒與女婿(之後也可以這樣做),若是家中沒有兄弟,也可以請同輩的男性代勞。主要原因有三:
新年回娘家本來沒有特定日期,自初二起都可以,也有十二日才回的;後來漸漸才固定為初二的習俗。但除夕、初一則禁忌以免導致娘家赤貧。從傳統文化的觀點看,建立了一種倫理秩序,也就是以男性為優先,所以除夕、初一這種過年的大節日,一定要在夫家守歲過節,直到初二才可以回娘家。但從女性的觀點來看,出嫁女兒也可能想要回娘家和父母一起過年,而不必受習俗的拘束。
女兒回娘家伴手禮以表示孝敬父母之意。通常在中午宴請,禁忌留到天黑吃晚飯,以防娘家被吃窮。回娘家是出嫁女兒與娘家父母親友聯繫情感的管道,但也常常因為父母過世,這層關係逐漸就淡化,因此俗話說:「有爸有母初二三,無爸無母鬥擔擔。」鬥擔擔是指幫回娘家的小姑、大姑抬擔子,意指為別人忙碌。
以前農業社會,女兒帶回家的伴手禮常會以夫家自己生產的東西為主,可能是養的雞或自釀的酒之類,但這些東西通常攜帶不便,因此也常用糕餅或糖來代替。另外,若是女兒已生了兒子,外婆通常會準備雞腿給外孫,或送一條以紅絨線綁古錢的「結衫帶」。
許多婆家覺得媳婦就是必須以夫家生活為主,且可能也由於家務繁忙或宣示主權等因素,不願意讓自己的媳婦在外過夜,即使是自己的娘家也一樣。加上有些民間傳說指稱女兒留到天黑吃晚餐,會把自己的娘家吃窮,因此一般來說宴請女兒通常都是辦在中午,讓女兒可以在太陽下山前回到夫家。但若遇到路程遙遠無法當日來回、或一年只回一次娘家的狀況,通常會先讓女婿回家,女兒則可以彈性的多待個幾天。
傳統習俗正月初二是「女婿日」,所有出嫁的女兒在今天必須和身為半子的女婿和孩子回娘家探親。有句俗諺:「有父有母初二三,無父無母斗擔擔」,意思是:娘家父母還健在的媳婦,初二、初三一定會有人前來接回去「做客」,娘家沒有父母的媳婦,只好繼續留在婆家做活,幫忙親友中回家「做客」的人抬擔子。而初二回娘家的習俗是因為,大家相信大年初一回娘家,會導致娘家變窮,所以要等到大年初二才回去。
很多人有過初二在高速公路上「塞怕了」的經驗,加以都會生活形態較有彈性,故愈來愈多人不再嚴格遵守非要初二回娘家。當然也有人仍固守傳統,甚至相信習俗謂女兒在除夕、初一回會把娘家吃窮的說法;連文化部出版的「台灣大百科全書」在介紹這個習俗時都說:「建立了一種倫理秩序,也就是以男性為優先,所以除夕、初一這種過年的大節日,一定要在夫家守歲過節,直到初二才可以回娘家」。
民俗的流傳,有其文化依據,華人社會「以男性為優先」的傳統根深柢固,毋庸否認;不過,在現代化的潮流下,受到挑戰也已多年,至今頗有點「信者恆信,不信者恆不信」的趨勢。如今沒有人口頭上不承認「男女平等」,但逢年過節,作女兒、作媳婦的仍有不少人被包圍在「以男性為優先」的氣氛中,因而心懷委屈。回娘家被認為是一種女兒與自己原生家庭的維繫關係,傳統上有人認為女兒若出嫁三年都沒在新春期間回娘家,就等同於背叛自己娘家祖先。之後衍生出一種化解的折衷方式:無法回家的女兒只要將自己穿過的衣物寄回,便代表她自己已回過娘家。其它初二習俗還包含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