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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費遺散費計算方式及範例



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,有關資遣費規定與勞動基準法並不相同,適用新制後遣散費如何計算,勞工局說明如下:

  1.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: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
    •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;
    • 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
    •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。
  2. 其中「以比例計給」是指:於未滿一年的工作年資,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、日比例計算。
  3. 舉例: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年資為6個月又15天,其計算方式如下:
    • 年資為:(6+15÷30)÷12=0.54年
    • 資遣費基數為:0.54x0.5=0.27

另外,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。

資遣費計算方法:

「勞退新制」資遣費:



「勞退舊制」遣散費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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