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費遺散費計算方式及範例
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,有關資遣費規定與勞動基準法並不相同,適用新制後遣散費如何計算,勞工局說明如下:
-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: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
-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;
- 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
-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。
- 其中「以比例計給」是指:於未滿一年的工作年資,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、日比例計算。
- 舉例: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年資為6個月又15天,其計算方式如下:
- 年資為:(6+15÷30)÷12=0.54年
- 資遣費基數為:0.54x0.5=0.27
另外,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。
資遣費計算方法:
- 離職前六個月的「實領薪資」 ÷六個月之總日數(含假日)× 30 =月平均工資
- 若工作未滿6個月,則將工作這幾個月的實領薪資總額 ÷這幾個月的總日數(含假日)×30,就是月平均工資。
- 所謂實領薪資總額必須含每月的加班費、全勤獎金、績效(工作)獎金、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、交通津貼、駐外津貼等,而不光是底薪;但年終獎金除非契約上有註明每年固定為14個月薪資,否則與三節獎金、紅利一樣,都不能算入薪資總額裡。
- 實領薪資總額是:還沒扣掉勞健保費前之金額。
- 六個月中其中如果有一個月有「請傷病假或留職停薪的不能算」,需再往前推一個月,但請事假有被扣薪的月份需照算。
「勞退新制」資遣費:
- 「做滿一年,給半個月的『月平均工資』」,年資再久,最多也只能給到6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而已。而不滿一年的剩餘天數,依一年360天的比例計算。(一個月以30天做計算)
- 小胖在公司做了4年5個月又10天,月平均工資是3萬元,「新制」資遣費共計:3萬×4年÷2+3萬×〔( 5個月×30天+10天)÷360天〕÷2= 6萬+0.6667萬=6.6667萬元
「勞退舊制」遣散費:
- 「做滿一年給一個月的『月平均工資』」,而不滿一年的剩餘月數,以一年12個月的月數比例計算,未滿1個月的剩餘天數,以1個月計算。
- 小胖於舊制資遣費的算法期間,在公司做了共4年5個月又10天,月平均工資是3萬元,「舊制」資遣費共計:3萬×4年+3萬×〔( 5個月+1個月)÷12個月〕= 12萬+ 1.5萬= 13.5萬元。